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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事关国家长远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。多年来,全市两级法院在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指导下,在团市委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下,坚持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方针,认真履行审判职能,积极参与“维权”工作,努力改造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,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,该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。
一、公正司法,依法维权
两级法院少年法庭正确理解和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、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有关规定,把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指导方针,贯穿于刑事审判的“三阶段”,努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宽大处理政策。一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在审理“涉少”刑事案件中,严惩纠集、引诱、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犯和极少数罪刑严重的未成年犯的同时,对绝大多数初犯、偶犯、从犯、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犯,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二是全面维护未成年人权利。让未成年人父母或亲属到庭参加诉讼,让家长和子女面对面进行感化教育。对未成年人一律依法指定辩护人,保障其诉讼权利。认真核实未成年人的年龄,确保准确适用法律。三是加强司法救助。对“涉少”民商事案件,开通绿色通道,优先立案、优先开庭、优先调判、优先执行,减少青少年的讼累。对确有困难的,优先考虑缓交、减交、免交诉讼费用;遇有特殊困难的,启动救助基金,解决他们短期应急需要。
二、创新求索,致力挽救
两级法院瞄准国内前沿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,积极探索,大胆尝试。一是推行分案审理制度。经过全市两级公、检、法机关共同努力,“公安机关分案立卷、检察机关分案起诉、人民法院分案审理”全面推行,得到了两高和省高院的赞许。分案做法,避免了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“二次传染”,更有利于教育未成年人。二是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。海曙法院聘请宁波大学24名师生和海曙区机关工委60名社会调查员,开展未成年犯人格调查,并对“涉少”案件引入心理鉴定、圆桌审判、缓刑听证会,探索适用缓刑青少年矫正机制等,初步形成了从“收案、审案、结案、矫正”全过程的少年审判新模式。三是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。针对外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居多,充分集约社会资源,象山法院推行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”,由关工委推荐人选,经法院培训并发给聘书,以“临时家长”身份,处理未成年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。四是推行“社会关爱团”制度。北仑、奉化、余姚等法院广泛吸纳已退休的公、检、法领导和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加入“社会关爱团”的行动,帮助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、个性、思想等状况;面对面剖析犯罪原因教训,进行思想道德教育。为法庭教育、正确量刑、判后矫正等,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。五是推行全程教育制度。为加强对少年犯的教育,全市法院坚持“四字诀”:开庭前调查谋求一个“细”字,力求从未成年人的思想深处找到犯罪动机和原因;庭审教育坚持一个“实”字,融思想教育、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于一体,进行针对性教育;依法量刑体现一个“轻”字,审理时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和认知、控制能力等因素,结合其他情节,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圆桌审判突出一个“和”字,把好语言节奏,改变讯问语气,体现人文关怀。被人民法院报等全国媒体称之为“开庭就象温馨的家庭会”的特殊审理方式,正在全市法院普及推广。
三、延伸职能,全面维权
为了感化、改造失足未成年人,全市法院共建起帮教基地39个,对103名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进行不间断的跟踪回访、考察和帮教。一是延伸服务职能。每年,少年法庭都派员到少管所、看守所和帮教基地回访考察,了解改造情况,与少年犯促膝谈心、平等交流,送上文具和学习资料,鼓励他们正视人生,重新做人。对判决缓刑后,学校不想接收的,分管院长亲自上门协调;监管没有着落的,刑庭庭长寻企业、找社区,帮助安排就业;至今,经少年法庭跟踪帮教的对象,无一人重新犯罪。二是延伸教育职能。全市法院走出法庭,宣传法制,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。通过开展“送法进学校、社区、企业”、设立法律服务窗口和热线咨询电话、担任法制副校长等形式,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,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。通过创办“少年法苑”、“青少年法制园地”等栏目,配合学校和社区的法制教育。通过与新闻媒体长期合作,选择典型案例,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刊播,达到了“审一案,教一片”的社会效果;通过“法校联动”、“巡回法庭”等形式为在校学生宣讲法制。坚持“十几年来不断线,每月一次不断课”,少年法庭与学生们互动,开展答问式的法制宣传;走进学校,让学生们旁听案件审理,接受警示教育;让少年犯在校“现身说法”,使学生们受到直观法制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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